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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行审15号

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童厚祥工商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童厚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822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谢志坚,局长。

被执行人:童厚祥,男,地址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广市监罚字[2015]第405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广市监罚字[2015]第405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广市监罚字[2015]第405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广市监罚字[2015]第405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许立安

审判员  雷建银

审判员  吴连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 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