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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1067号

文羽勤与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羽勤,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文羽勤,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永宁县。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司焕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文羽勤与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25672元,执行费628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夏民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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