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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2441号

侯某甲与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某甲,刘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2441号原告侯某甲,农民。被告刘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甲为与被告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甲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侯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檀宾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