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8民初1030号
原告:黄应权,男,壮族,1972年2月29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告:邓新发,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所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镇白旗村邓家组19号,现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应权与被告邓新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应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黄应权负担。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雪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