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晋0522执88号
申请执行人:田小朋。
被执行人:阳城县凤城镇阳庄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丰兵,任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小朋与被执行人阳城县凤城镇阳庄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小朋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柴党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