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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民初475号

江德伟与夏邦龙、刘淑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江德伟,夏邦龙,刘淑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475号

原告:江德伟,男,196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夏邦龙,男,1962年9月15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刘淑媚,女,1964年1月24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德伟与被告夏邦龙、刘淑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德伟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德伟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德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倩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