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475号
原告:江德伟,男,196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夏邦龙,男,1962年9月15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刘淑媚,女,1964年1月24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德伟与被告夏邦龙、刘淑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德伟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德伟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德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倩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