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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2218号

某联社与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联社,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218号原告某联社。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姜宇杰

书记员  朱松涛

书记员  朱松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