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218号原告某联社。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姜宇杰
书记员 朱松涛
书记员 朱松涛 来自:
某联社与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218号原告某联社。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姜宇杰
书记员 朱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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