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784号原告袁晓强,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被告郑州剑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法定代表人张安定。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晓强诉被告郑州剑鱼食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晓强于2016年6月3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晓强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晓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晓强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张永杰
代理
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