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2执1515号

罗世民与杜小凤、何兆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世民,杜小风,何兆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罗世民,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杨金金,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杜小风,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何兆平,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1774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小凤、何兆平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11051元(其中执行标的208031元,申请执行费302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