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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360号

何鹏容留他人吸毒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360号被执行人何鹏,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被执行人何鹏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119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何鹏判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何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3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彦伟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代理

审判员  林镇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