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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孙青夏与被执行人陈丽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青夏,陈丽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578号申请执行人孙青夏,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德化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陈丽芬,女,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孙青夏与被执行人陈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漳平市象湖镇宽田村民委员会证明被执行人陈丽芬目前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的去向和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  炎  文

代理

审判员 陈  晏  岚

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丽琼(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