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终6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水生。委托代理人曹勇,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邓五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德均,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封智高。
上诉人余水生因与被上诉人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封智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一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水生以其上诉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水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水生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45元,减半收取2772.5元,由上诉人余水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欧阳骥
审 判 员 李爱平
代理
审判员 龙 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