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844号原告黄文凤,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原告黄燕婷,女,199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原告黄珅毅,男,200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法定代理人黄文凤,女,系黄珅毅的母亲,住南靖县。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光荣,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晋,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金通,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浦县。被告林金龙,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凤、黄燕婷、黄珅毅与被告林金通、林金龙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欲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凤、黄燕婷、黄珅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文凤、黄燕婷、黄珅毅负担。
审 判 员 杨友华
人民陪审员 刘静妍
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赖铭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