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92执574号之一

威海经区钱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洲、李效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海经区钱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洲,李效良,威海新安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威海市环翠区和顺机械加工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5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威海经区钱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洲。被执行人李效良。被执行人威海新安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和顺机械加工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648054元,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玲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