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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3424号

汪芳与朱子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汪芳,朱子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宋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424号

原告:汪芳,女,199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丰武,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洪涛,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朱子玉,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址:利辛县建委西边。

负责人:XX,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涛,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原告汪芳与朱子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芳于2016年7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樊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