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424号
原告:汪芳,女,199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丰武,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洪涛,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朱子玉,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址:利辛县建委西边。
负责人:XX,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涛,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原告汪芳与朱子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芳于2016年7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樊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