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73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责人王卫东,行长。被执行人吴淑育。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淑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运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怀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