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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2518号

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则安、刘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则安,刘刚,李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2518号原告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刘长平,董事长。被告刘则安。被告刘刚。被告李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则安、刘刚、李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刘则安、刘刚、李建军在银行的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成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杰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