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0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负责人赵培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明德,系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赵秀真。被告王善超。被告赵连欣。被告杜九风。被告常红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与被告赵秀真、王善超、赵连欣、杜九风、常红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赵秀真、王善超、赵连欣、杜九风、常红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朱志霞
审 判 员 刘 媛
人民陪审员 郭龙龙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