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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行审1158号

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聪和、林艳华计划生育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聪和,林艳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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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21行审1158号申请人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惠安县人民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陈震军,局长。被执行人李聪和,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林艳华,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申请人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以需要补充相关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需要补充相关材料而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

审判长  王秀忍

审判员  庄碧山

审判员  杨冬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