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21行审1158号申请人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惠安县人民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陈震军,局长。被执行人李聪和,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林艳华,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申请人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以需要补充相关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需要补充相关材料而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
审判长 王秀忍
审判员 庄碧山
审判员 杨冬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