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7956号原告赵金光,农民。被告蒙景营,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被告王铁生,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被告苏荣财,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
原告赵金光与被告蒙景营、王铁生、苏荣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董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金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