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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7956号

赵金光与蒙景营、王铁生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7956号原告赵金光,农民。被告蒙景营,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被告王铁生,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被告苏荣财,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

原告赵金光与被告蒙景营、王铁生、苏荣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董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金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