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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2461号

吴正光与单县金宏房地产咨询服务中心、王兴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正光,王兴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2461号原告吴正光,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克宁,山东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县金宏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单县终兴镇医院西门对过。

法定代表人:谢允军。被告王兴玉,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效甫,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正光诉被告单县金宏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王兴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正光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单县金宏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王兴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正光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单县金宏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王兴玉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求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正光撤回对被告单县金宏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王兴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吴正光负担。

审判员  宋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