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2158号原告余辰俊。被告尹友莲。第三人武汉市菲尔普斯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夏道名城8090花园6-305。法定代表人喻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辰俊诉被告尹友莲、第三人武汉市菲尔普斯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辰俊于2016年7月18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辰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辰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辰俊负担。
审判员 李世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