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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386号

张晓东、丁树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晓东,丁树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东,男,1970年6月1日出生,住盐山县。被执行人丁树冬,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盐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丁树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现查明被执行人丁树冬在盐山县盐山镇政府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丁树冬在盐山县雁山镇人民政府工程款116657元至本院(户名:盐山县人民法院;帐号:13×××68,开户行:建行盐山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文庄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立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