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8刑初44号公诉机关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2016年3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县院公诉科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龙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已和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慧慧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某、被告人李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7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富县张村驿镇某某KTV与蔺某发生口角,后二人在富县张村驿街某某幼儿园附近再次相遇,又发生口角,被害人龙某某见状上前劝解,被告人李某某又与被害人龙某某发生争执、厮打。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害人龙某某脸部打了几拳,并用一土块将被害人龙某某脸部打伤,致被害人龙某某倒地后,被告人李某某又在龙某某脸部打了几拳。经鉴定,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所证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7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富县张村驿镇某某KTV与蔺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富县张村驿街某某幼儿园附近再次与蔺某相遇并发生口角,龙某某见状劝解,被告人李某某又与龙某某发生争执、厮打,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龙某某脸部打了几拳,并用一土块将龙某某打伤。龙某某倒地后,被告人李某某又在龙某某脸部打了几拳,张某某在龙某某后脑勺踢了几脚。经鉴定,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又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龙某某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龙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龙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9月28日凌晨00:42分,张某甲到富县公安局张村驿派出所报称龙某某被李某某打了。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3月2日,富县公安局张村驿派出所民警在吉子现街马某某家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3、被害人龙某某证实,2015年9月27日23时许,他在张村驿街上遇到蔺某、乔某某和李某某等人吵架,他停车劝架,李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及一个他不认识的人要打蔺某,他就拉李某某并说,有事好好说,不要打架,李某某就打了他一拳,不知谁在他后面打了一下,他转过去看,他头上又被砖头打了一下,路路和乔某某将那几个人拉开,那几个人一直打他,最后一个过路人将他们拉开,他就到派出所报案。他的眼睛伤的严重,报完警后,他就到富县医院看眼睛。他眼睛的伤是李某某打的,头上的伤是张某某打的,李某某和张某某用砖头打他。4、证人张某甲、乔某某证实,2015年9月27日23时,张某甲和乔某某、蔺某在张村驿某某KTV唱歌,李某某和其妻刘某甲、张某某、朱某某四个过来,李某某和蔺某发生争吵。之后张某甲、乔某某、蔺某离开,走到幼儿园门口时,碰到龙某某聊了一会,李某某他们四人开车过来,李某某下车后和蔺某又吵开了,刘某甲喘不过来气,蔺某和刘某甲的父母将其带走看病,李某某不知怎么又和龙某某吵开了,两人开始相互厮打,张某甲和乔某某拉着龙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拉着李某某,这时李某某在地上捡起个东西在龙某某眼睛附近打了一下,当时就流血了,趁龙某某揉眼睛时,李某某又用拳头在龙某某脸上打了几拳,龙某某向后一倒,睡倒在水渠旁边。这时张某某在龙某某后脑处踢了几脚。事后,龙某某左眼下方和左眼眉上方肿了,嘴里流血。张某甲和乔某某开车将龙某某送回家,后何蛟龙将龙某某拉到富县,张某甲和乔某某到派出所报案。5、证人张某某证实,2015年9月28日凌晨,他和李某某、朱某某还有个司机喝完酒,在张村驿某某KTV唱歌遇到蔺某,李某某和蔺某在外面聊天,过了一会蔺某他们走了,李某某说和蔺某说的不太好,唱了一会他们也走了,走到某某幼儿园时遇到蔺某、张某甲、乔某某、龙某某四人,龙某某和李某某发生吵架厮打,这时刘某甲突然不对了,蔺某就和刘某甲去医院了,龙某某和李某某继续殴打,他过去拉架,龙某某打他,他在龙某某身上打了几拳,在龙某某脸上打了几下,李某某用拳头在龙某某脸上打,龙某某也用拳头打在李某某的脸上,龙某某倒地后乱挥拳头,他在龙某某身上踢了几脚,踢到哪他不记得,李某某用拳头在龙某某脸上打了几拳,之后不知道被谁拉开。这时张某甲和乔某某将龙某某拉走了,他们也走了。李某某和龙某某嘴上、鼻子上都有血。6、证人朱某证实,2015年9月27晚,他和李某某及其妻、张某某及其妻唱完歌走到李某某门口时,遇到蔺某、龙某某、乔某某还有一个姓张的,李某某一下车就和蔺某、龙某某吵起来,接着李某某、蔺某和龙某某撕扯到一块,他就赶快拉他三个,之后李某某和龙某某打架,具体打到什么位置没有看清。7、证人蔺某证实,2015年9月27日晚,他和张某甲、乔某某在张村驿某某KTV唱歌,他遇到李某某发生了点冲突,唱完他们在路上遇到龙某某准备到他家喝茶,走到某某幼儿园门口停车,他准备和李某某把刚才的事情说开,过了几分钟李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妻子就下来了,李某某一下车就喊叫说他找事呢,张某某把他和李某某往开分,李某某岳父、岳母拉住李某某,李某某妻子刘某甲到他面前说,不要闹事,不要打架,刘某甲气昏了,他和张某某妻子把刘某甲送到富县医院。之后,听说李某某和龙某某打架了。8、陕西省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富)鉴(法医)字【2016】001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龙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眼眶底骨折,左侧鼻骨及框底骨质可见不连续分离,右侧局部稍凹陷,鼻中隔向右侧略偏曲。龙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9、和解协议、谅解书、建议书、撤诉申请和领条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龙某某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龙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龙某某的谅解。被害人龙某某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害人龙某某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10、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9月28日0时许,他和妻子刘某甲、张某某和其妻子以及朱某某、李某甲在张村驿某某KTV唱歌,他和蔺某碰酒时吵了几句。之后,他们就走了,到某某幼儿园时碰到龙某某、蔺某、张某甲、乔某某他们几个,他和龙某某他们就吵起来了,他妻子刘某甲感到身体不适,蔺某和李某甲将他妻子送到医院。之后,他和龙某某打架,他在其脸上打了几拳,在地上捡了土块在龙某某脸上打了一下,龙某某睡倒在地上,他又在他脸上打了几拳,这时,张某某过来用脚在龙某某头上踢了几脚。龙某某也用拳头在他脸上打了几拳,在张某某身上打了几拳,他的鼻子和嘴流血了。之后,他找龚四平、蒋世华与龙某某协商两万元处理,龙某某不同意,然后他就再没管此事。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时举证、质证,其与案件事实相关,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被告人李某某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龙某某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成明军
审 判 员 吴雪琴
人民陪审员 康东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鑫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