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敖云其木格,女,蒙古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居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巴音其其格,女,蒙古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职工。居民身份证号码×××敖云其木格请执行巴音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0)乌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巴音其其格应该偿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敖云其木格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巴音其其格的工资,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扣留的工资继续扣留并按时发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0)乌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 轲
审判员 郑 玉 滨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建 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