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永执字第2344号申请执行人农行永嘉支行黄田分理处被执行人叶会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叶会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会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会勇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叶会勇(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67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彩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翁金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