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384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党库
审 判 员 韩战龙
人民陪审员 胡 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