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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民初384号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384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党库

审 判 员  韩战龙

人民陪审员  胡 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