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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177号

杨从庆与朱明、罗士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从庆,朱明,罗士连,曹海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杨从庆,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朱明,男,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罗士连,女,1969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曹海浪,男,1981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申请执行人杨从庆申请执行朱明、罗士连、曹海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响民初字第00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明、罗士连、曹海浪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杨从庆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执行人朱明、罗士连、曹海浪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从庆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明、罗士连、曹海浪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从庆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朱明、罗士连、曹海浪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明、罗士连、曹海浪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从庆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朱明、罗士连、曹海浪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从庆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明、罗士连、曹海浪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跃进执行员  李 洋执行员  贺永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