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杨从庆,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朱明,男,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罗士连,女,1969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曹海浪,男,1981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申请执行人杨从庆申请执行朱明、罗士连、曹海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响民初字第00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明、罗士连、曹海浪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杨从庆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执行人朱明、罗士连、曹海浪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从庆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明、罗士连、曹海浪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从庆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朱明、罗士连、曹海浪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明、罗士连、曹海浪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从庆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朱明、罗士连、曹海浪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从庆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明、罗士连、曹海浪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跃进执行员 李 洋执行员 贺永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