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6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90年2月26日生,汉族,洮南人,住洮南市。被执行人时某某,女,1989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洮南人,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时某某因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洮福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时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时某某返还彩礼款款6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信用合作联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产、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时某某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和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本案被执行人时某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如发现被执行人时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洮福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奎忠
审判员 金安宁
审判员 李 晖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秋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