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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2585号

钱永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钱永香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2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公园中路576号。负责人黄亚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永香。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永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民初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 玮

代理

审判员  杜太光

代理

审判员  李新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婧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