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24执179号申请执行人秦某。被执行人谷某某。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辽0224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因此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至民
审判员 栾玉广
审判员 代丁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