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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初259号

林霄与余姚市念恩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林霄,余姚市念恩塑料制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259号

原告:林霄。

委托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念恩塑料制品厂,经营地址浙江省余姚市:330281606048975。经营者:陆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霄与被告余姚市念恩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霄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姚市念恩塑料制品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霄撤回对被告余姚市念恩塑料制品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林霄承担。

审 判 长  葛欠喜

代理

审判员  方 莹

人民陪审员  王玲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陶嘉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