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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167号

潘世庆与陆军、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世庆,陆军,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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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67号

原告:潘世庆,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吴建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梅,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军,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范永潭,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许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浩阳,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陈锐,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世庆诉被告陆军、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潘世���诉被告陆军、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公尔

审 判 员  王阿晶

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文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