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9民初1218号

张福财与范新宇、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福财,范新宇,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1218号原告张福财。被告范新宇。被告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环市北路463号华友大厦道层工程之二。法定代表人何永田,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财诉被告范新宇、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财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福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财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文娟

审 判 员  周丽凤

代理

审判员  龙 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玲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