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1218号原告张福财。被告范新宇。被告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环市北路463号华友大厦道层工程之二。法定代表人何永田,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财诉被告范新宇、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财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福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财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文娟
审 判 员 周丽凤
代理
审判员 龙 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玲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