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山壮族瑶��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5执16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壮族,1967年4月26日出生,现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壮族,1969年6月30日出生,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7000元)中,除已执行了16000元外,经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房产管理交易中心、银行等部门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佩华
审判员 黄亦飞
审判员 王流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虞金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