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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5执16号

杨雪芳与黄天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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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连山壮族瑶��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5执16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壮族,1967年4月26日出生,现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壮族,1969年6月30日出生,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7000元)中,除已执行了16000元外,经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房产管理交易中心、银行等部门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佩华

审判员  黄亦飞

审判员  王流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虞金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