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4105号
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
委托代理人:陈俊。
委托代理人:彭凌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
委托代理人:余蕾。
被告:扬州市睿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国林。
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扬州市睿朗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7月18日,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郎梦佳
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
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俞咏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