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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4105号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扬州市睿朗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扬州市睿朗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4105号

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

委托代理人:陈俊。

委托代理人:彭凌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

委托代理人:余蕾。

被告:扬州市睿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国林。

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扬州市睿朗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7月18日,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郎梦佳

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

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俞咏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