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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80号

闵凤阁与李玉彬、王彦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闵凤阁,李玉彬,王彦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80号申请执行人闵凤阁,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孙吴县惠民种业商店业主。委托代理人陈广杰,孙吴县孙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玉彬,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彦学,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闵凤阁与被执行人李玉彬、王彦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玉彬、王彦学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