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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恢33号

付淑婷申请单长河抚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淑婷,单长河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付淑婷,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单长河,住安达市。本院在受理付淑婷申请执行单长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有军

代理

审判员  董立国

代理

审判员  李绍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