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付淑婷,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单长河,住安达市。本院在受理付淑婷申请执行单长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有军
代理
审判员 董立国
代理
审判员 李绍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