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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413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徐焰根、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徐焰根,金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413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住所地合肥市黄山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585639-2。

负责人:赵建国,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克明,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赛赛,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焰根,男,1980年8月1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金霞,女,1983年10月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诉被告徐焰根、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宁晓燕

人民陪审员  钟成功

人民陪审员  周 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