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3129号原告习水县芳洋天龙物业有限公司(下称芳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503262-4住所地习水县东皇镇杉王路8栋楼2单元3A法定代表人杨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冯雅莉,女,生于1976年9月9日,汉族,住习水县。
原告习水县芳洋天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雅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袁代敏独任审判。2016年7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自已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习水县芳洋天龙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雅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习水县芳洋天龙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代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 :张菁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