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28民初2164号

赵学文与孟祥礼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学文,孟祥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2164号原告赵学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祥礼,男,汉族。

原告赵学文诉被告孟祥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学文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学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学文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学文负担。

审判员  刘振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梅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