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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460号

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与重庆拓展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重庆拓展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460号

申请人: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位于德州市。

负责人:艾宪松。

被执行人:重庆拓展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申请人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重庆拓展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4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拓展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的债权(货款)4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拓展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在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货款)42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让等。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静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