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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刑更1号

宋洪祥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洪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522刑更1号罪犯宋洪祥,男,1960年9月9日出生,住东营区。2011年3月24日本院做出了(2011)利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因罪犯宋洪祥患有严重疾病,被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7月,本院对罪犯宋洪祥的病情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再次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委托的东营市人民医院对罪犯宋洪祥的病情进行了诊断,诊断意见为:左髋骨性关节炎,脊柱关节病变,未达稳定期,脊柱伸缩功能完全丧失。

本院认为,罪犯宋洪祥目前的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十一、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2.脊柱并一个主要关节或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膝、髋、肘)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脊柱伸屈功能完全丧失。”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宋洪祥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三年(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为2015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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