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1257号原告马某。法定代理人苗某某(系原告马某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兰国明,甘肃雄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审判员 郭晓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