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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1257号

马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1257号原告马某。法定代理人苗某某(系原告马某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兰国明,甘肃雄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审判员  郭晓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