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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275-2号

邓晓宏与江苏山鼎礼品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晓宏,江苏山鼎礼品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275-2号申请执行人邓晓宏。被执行人江苏山鼎礼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法定代表人孙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邓晓宏与被执行人江苏山鼎礼品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2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陈 亚

审 判 员  吕安国

代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