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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299号之一

何聪与李新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聪,李新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聪,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李新民,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1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新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新民一直未履行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新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智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