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聪,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李新民,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1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新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新民一直未履行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新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智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