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唐莉,女。被执行人于林,男。被执行人徐晓玲,女。申请执行人唐莉与被执行人于林、徐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5)慈民一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林、徐晓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莉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林与申请执行人唐莉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唐莉自愿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莉自愿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今后如被执行人于林没有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唐莉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慈民一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扬顺
审判员 牟兵初
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熊中正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