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02刑初23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分局取保候审。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6)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吴某在担任毕节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交通事故处理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制作人假票冲抵费用的方式,将从该公司领出的事故伤者陆再洪等21人的交通事故医疗费预付款中未支付的部分占为己有。经贵州中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吴某侵占该公司的资金总计人民币365,792.87元。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杨家荣、吴杰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户籍信息、劳动合同等书证。
公诉机关以此指控被告人吴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吴某定罪科刑。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吴某在担任毕节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交通事故处理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制作人假票冲抵费用的方式,将从该公司领出的事故伤者陆再洪等21人的交通事故医疗费预付款中未支付的部分占为己有。经贵州中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吴某侵占该公司的资金总计人民币365,792.87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毕节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并得到毕节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杨家荣、吴杰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户籍信息、劳动合同、谅解书等书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管理的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判处。被告人吴某主动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毕节市公交客运公司,并得到该项公司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 静
人民陪审员 赵明贵
人民陪审员 周良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