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8894号原告上海志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徐生银。被告李振声,男,195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志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声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中,原告上海志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志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