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医生,住巴彦县。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李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继承的房产,申请人同意评估、拍卖该房产给付其财产折价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3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王忠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爽 来源: